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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败诉却多判56万 西安一法院判决惹争议

来源:未知编辑:仪仪2019-11-20 11:01点击:

近日,陕西荣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的法人黄先生遇到了烦心事。他们公司将4200平米租给了西安加利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利利公司),结果对方违约迟迟不缴纳房租,为了索要12万余元的房租黄先生将加利利公司起诉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结果法院判决加利利公司缴纳房租68万余元。对于这法院的这个判决,黄先生有些想不通,这明显超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这钱拿着不踏实,得讨个说法。

出租4200平米房屋开酒店

2007年8月23日,荣信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风城二路新世纪大厦十一至十三层整层、建筑面积约为42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每层1463.26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给加利利公司经营住宿业。合同约定租期为二十年(自2007年8月23日至2027年8月22日);租金自每平米18.5元起,年租金为93.24万元起,每满五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为上期租金的5%;租金每年分四次缴纳,每次缴纳三个月租金23.31万元:即签约时缴纳第一次三个月租金,在租金

到期前15日内交下期租金,依次类推。同时约定租金每逾期天,应按拖欠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拖欠达30天或拖欠款满一个月租金的,荣信公司有权依约终止合同,自甲方(荣信公司)向乙方(加利利公司)发出催缴租金通知书五日内,乙方仍未缴付租金,本合同终止次日向甲方移交房屋。保证金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所欠租金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向甲方付

清。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荣信公司给加利利公司免费装修期后第二日(即2007年12月30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交由被告进行装修、经营,履行了出租方的全部义务。

对簿公堂索要房租

2018年6月,加利利公司以承租房屋的大厦电梯运营故障,拒付其本应支付的2018年第三季度(7-9月)的租金。荣信公司多次口头追讨,加利利公司经办人员相互推诿,追讨未果。无奈之余,荣信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加利利公司书面发函追索,但被告仍未理睬。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2018年8月2日融信公司向加利利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清结欠费的通知函。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加利利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应按约办理向荣信公司交还房屋清结费用的手续,但加利利公司非但不予办理上述手续,竟然在2018年8月3日向荣信公司致函,毫无根据地编造出其所谓因电梯故障造成的经营损失76万元、向荣信公司及大厦物业公司“一并追讨”;要求荣信公司提供承诺保障其正常经营的条件,否则拒付租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荣信公司将加利利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荣信公司与加利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并判令被加利利公司即腾交其所租赁的西安市凤城二路新世纪大厦八层整层、十一至十三整层房屋。索要加利利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125640.9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共33天租金)。

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加利利公司向荣信公司支付欠付的2018年第三、四季度租金685314元,驳回荣信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6元由加利利公司负担。荣信公司认为,一审法官在加利利公司没有就荣信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及时以约定或法定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直接代替被告加利利公司行使其当事人权利,否定了荣信公司依法行使的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在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保障25层大厦电梯运行的义务,强加为我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违法将加利利的违约和讹诈行为,粉饰成行使不安抗辩权:最为离谱的是,在荣信公司只主张了加利利公司支付我公司12万余元租金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超出诉讼请求,违法判决加利利公司支付荣信公司租金685314元。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明显系属违法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后,荣信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

荣信公司代理律师李律师表示,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审、二审法官存在滥用职权、主观偏袒的嫌疑,不仅不能用司法公正主持社会正义,反而在关键问题上违反客观事实,造成了当事双方的矛盾加深,“以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为例,2018年加利利公司作出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行为后,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合同,加利利公司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和诉讼,然而一审、二审承办法官却令已经合法解除的合同‘起死回生’,对于加利利违法行为避重就轻,不对加利利公司违法行为做任何判定,判决结果明显偏颇!”该律师认为,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系错误判决,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他相信在上级司法机关的介入下,能够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断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让用公平正直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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