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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础科研?企业家“不差钱”,但“差政策”

来源:未知编辑:仪仪2019-03-05 14:35点击:
一天的小组讨论临近尾声,大家说起了基础科研“钱”的话题。
 
正好,小组里坐着一位红杉资本全球合伙人。沈南鹏委员接过科学家的话头:“民间对科研其实有很大兴趣和热情,但确实还是有一些现实问题。”
 
他提到未来科学大奖,这是我国第一个民间科学大奖,沈南鹏是捐赠人主席。未来科学大奖现在设有“生命科学奖”、“物质科学奖”及“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单项奖金100万美元,由企业家捐赠人共同捐赠。
 
沈南鹏透露,他们打算做一项改革:以前,每位捐赠人承诺捐赠20年;现在,各位企业家捐赠人拿一笔钱出来,成立基金,靠着投资回报和利息,效仿诺贝尔基金会的模式,让捐赠池永续下去。
 
“可是,这个基金只能注册在海外。”沈南鹏接着讲,“做个人奖励,基金可以注册在海外;但如果你想用这笔钱投入基础科研,那一定要在国内设置。” 话音一落,其他委员低声讨论了起来,有人感慨,这个确实很难。
 
在沈南鹏看来,社会力量基础支持科研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社会捐赠为现有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科研提供更充足的资金;二是通过设立新的民间科研机构为基础科研拓展增量空间。
 
先看捐赠。基础科研,绝对是社会捐赠的“冷门”领域。2017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约为1558亿元。综合各方数据,其中捐赠向基础科研的资金比例还不足1%。参考美国,自1978年起非政府部门基础科学研发投入就超过联邦政府投入,且一直保持在两倍以上的规模。
 
怎么让民间的钱也流向短期内难出成果的基础科研?沈南鹏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税收调节。提高个人/企业捐赠于基础科研领域的税收优惠,引导更多捐赠资金进入,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科研领域,还可以给予更大优惠力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额度也给予了限定,比如当年个人捐赠超过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不享受税收优惠,且无法结转到下一年度享受优惠,于是,捐赠人干脆降低捐赠额度,或者施捐境外。在德国,个人捐赠额度在年收入20%以内的可申请税收免除,20%以上的部分可转结到下一年;美国规定,超额捐赠在应税收入三倍以内的,可以结转五年全部扣除。这些规定从税收制度上鼓励了个人捐赠。
 
其实,目前我国已有一支民间科研力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它以实现公益为目标,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
 
但这个词对公众来说,还稍显陌生。其实,像大名鼎鼎的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就相当于一个科技类民办非企业 
 
尽管目前我国有相关政策对于科技类民非的免税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但因操作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影响了政策的落实落地。“过去几年,北京就批准了一个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沈南鹏建议,应针对科技类民非单独制定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的认定标准。同时,要明确这一创新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税优惠和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等方面将其纳入范围,给予同等对待。
 
不过,即使能够注册成功,科技类民非还会遇到一道门槛——工资。既然是科研机构,自然要吸纳高端人才。不过,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营利组织中的人员薪酬其实有严格限制。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如果对高端科研和管理人才开出合理薪酬,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机构申请免税资格带来影响。
 
 “我们国内的企业家,愿意在基础科学研究上进行投入,不是说一定要追求商业应用。”沈南鹏强调,“如果能够在民非机构上给予更多支持,我相信会有更多资金进入基础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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